一、房屋更正登记是否有时效限制
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当事人要求房屋管理部门更正登记信息的,没有时效的限制,发现有错误后可以随时要求房屋登记部门变更。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79条规定,变更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姓名、号牌尾号、使用性质等信息的,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
持续连续6个月以上未变更登记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同时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职责、机动车登记的方式及相关手续,为提高机动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了依据。
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79条,车主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被污损、灭失、损毁、变更、需要补领等情况下,应当及时到机动车登记业务受理机构申请进行处理,经审核符合规定后进行更换或者补领,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
同时,如果车主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时未进行注销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通过移动业务端口注销无照车辆,相关机构将会拒绝该车辆的登记。这些规定对于维护机动车登记管理的规范,保护车主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2.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3.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79条规定,停驶的机动车经车辆所有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可以按规定申领停驶标志,并在标志设置的地点停放。
未经申领停驶标志或申领停驶标志但未在标志设置的地点停放的,应当按照机动车停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已存放停驶产生的费用,应由车主自行承担。此外,机动车所有人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新上路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第79条规定,车辆的持有人应当在车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申请变更机动车登记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比如私人间买卖;
(二)车身颜色变更,变更发动机号、车架号、燃料种类等机动车技术参数;
(三)车辆营运方式改变。持有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登记,并依据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车辆管理所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变更登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