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错误的驾驶习惯养成的,女司机大部分都喜欢上车右脚放在车地垫上,尤其是自动档在临时停车,脚自然而然的从油门或者刹车踏板上挪到地垫上,起步的时候再重新放回踏板上。
这是错误的,当脚离开刹车踏板放在地垫,自动档会在怠速自行起步,意识到车辆在移动慌乱中抬起脚下意识的去踩刹车,但习惯性的踩到的是右侧油门踏板,这是开车大忌。
正确的是车辆点火启动,右脚跟为支点在油门和刹车之间只扭动脚掌,换句话说就是脚保持在刹车和油门的其中一个,当然有些女性脚小踩不到位置,向右或者向左连同脚跟挪,当发生移动只需要继续用力踩下刹车就行。
养成好习惯临时停车挡位到n挡,避免脚困发生溜车,同时对变速箱也有好处,长时间停车摘到p档,手动挡则是拉起手刹,摘掉挡位,这时候脚在放在地垫上。
纠正习惯了就好了
如何避免误把油门当刹车
新手上路,在开车时由于刹车和油门都由右脚控制,一紧张起来很容易乱,开车上路如果真的将油门当刹车踩了,后果将不堪设想。怎样才能避免错把油门当刹车?
事实上,这样有“心理障碍”的人并不在少数,虽然说因误将油门当刹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频频见诸报端,时时在给车友们以警示,但是这样的错误到底该如何避免呢,有几个大招。
新手紧张老司机大意,油门错当刹车踩
及时踩刹车对司机来说不仅是一项重要,更是一项必备技能,但把油门当刹车踩往往后果很严重,一般情况下,这样的错误都是新手紧张造成的,由于新手开车动作连贯性差,路上碰到情况时,一紧张不由的就忘了一些基本动作,因此,临危处置不当,将汽车油门错当刹车猛踩。楼主就是属于这样的情况。
当然也不是所有误把油门当刹车踩都是新手造成的,也有不少是老司机,就跟“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道理一样,老司机凭着艺高人大胆,认为自己驾车技术老练,常常疲劳驾驶或驾驶中注意力不集中,当遇突***况时未在第一时间反映过来,造成了误把油门当刹车踩。
无规矩不成方圆,不可用左脚代替右脚踩刹车
既然容易错将油门当刹车,那么能不能分别用左右脚来控制刹车和油门呢?
对此,这种办法不具可行性,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开手动挡车,开车时要么踩刹车、要么踩油门,两种动作不可能同时出现,所以只用一只右脚就可控制;而左脚则不时要用来控制左边的离合器,离合器和刹车(或油门)常常是同时使用的(尤其在开动时),当然只能把左脚“分配”给离合器、右脚“分配”给刹车或油门。虽然说,自动挡车由于没有离合器,理论上似乎可以将刹车、油门分别用左右脚来控制,但如果形成这样不良的驾驶习惯,一旦驾驶手动挡车,驾驶者极易“精神错乱”,把油门当刹车或把刹车当油门的可能性更高。所以,说到底,必须必地要左右脚严格分工,否则后果不可设想。
错踩油门的几个原因:(原因三最常见)
一、左脚踩刹车,右脚踩油门,遇到意外情况分不清左右脚。
二、穿高跟鞋,高跟鞋支点不稳。
三、右脚后脚跟支点错误,导致遇突***况踩错油门。正确的做法是“正踩刹车,侧踩油门”,也就是说要把右脚的后脚跟作为支点放在刹车的附近,保证不用思考,抬起脚向正前方踩的时候踩到的一定是刹车。这点很重要,如果你右脚的后脚跟是放在油门附近的话,那遇到意外你第一时间抬起脚踩到的那就是油门。女司机因为脚比较小,把后脚跟放在刹车踏板后面会导致她们脚尖踩不到油门,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女司机会踩错的原因,解决的办法是根据自己的脚大小,尽可能的把后脚跟靠近刹车踏板。
这个时候就很明显的凸显了自动挡车型的优势了,大部分女性对于机械产品是不敏感的,可能根本搞不清楚车辆运行的原理,所以最好就是用傻瓜相机的原理来引导女性司机。祝各位用车愉快!
男人与女人的思维方式不同,判断力也大不相同,处理的方式方法差异很大,
男人与女人在做事中各有所长,比如男人鲁莽,女人细腻,男人直爽,女人委婉等等,男人对机器有着天生的接受能力,而女人对它是一无所知,就像男人对绣花一窍不通一样,所以我们不要老把女人开车说的那么可怕的要命,带着一种歧视的眼光去考虑事情,当然女性驾车也一定要注意操作流程,多多和男司机交流经验,避免出现错误操作方法,什么事情都有个过程,请给女司机一个学习的时间,让她成长。
正常思维的人都可以看得岀,从监控***来看让人不得怀疑此案是蓄意谋杀,除非她是猪脑子,不要看别的,只问女师机的驾驶年龄就一清二白,前面不到二米有二台车,起步的速度,
首先作为死者的丈夫还有死者的同行!他们都是法学毕业而且还是研究生。怎么就会这样的先入为主说是谋杀。而且还这样肯定?警方已经给出了交通勘测报告,这些都是经过科学测量,还有现场证人,包括肇事者描述。得出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而这件事被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利用在头条上打起了广告。真不知道作为法律工作者这些人是个什么心态。死者为大,各位看官看看就好。你们不是专业人士,没有权利给这事下结论。哎!!!
律师:司考A证获得者,以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法律***和代理***诉讼的从业者。
就法律范畴而言:律师没有侦察权,所有人证物证均为当事双方提供,而这些人证物证,诉讼方早已提交法庭。所以,很难有律师发现新线索,新证据的机会。况且,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对当事人负责,即使有新发现,也会告诉当事人,商量后再出庭诉讼。杀一律师,不能堵口。
就工作模式而言:律师事务所强调取长补短,团队作战。一个案子,特别是重大案件,包括证据,都会摆上桌面,集思广益,共同讨论。杀一个律师,不能灭口。
就本案具体而言:律师代理的只是一个普通经济***案件,双方均无***灭口之必要。就好象以奔驰成本,获摩托利益,你会做吗?